一、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雜費及臨時費,各職務等級人員按支給標準如附表一所定。
二、各單位對公差人員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或電話可處理而達成任務者,不得派遣公差。出差時間,視事實之需要,應予事先規定,非有特殊原因不得延長。
三、出差事竣後,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出差旅費報告表,所列各欄逐項詳實填報,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審核。
四、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汽車、火車、輪船等費各依訂價支給,交通不便地區所需交通費 覈實報支。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五、如以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 、高鐵者,應事前在公文簽明後經校長核准。當日往返者,可准予搭乘飛機及機場至出差地點往返計程車雜費半數為限。
六、縣市合併的轄區出差地點距機關所在地30公里以上,始得報雜費每日$150,轄區外「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七、實習處輪調班至事業單位訪視學生導師差旅費適用於本辦法;(台中以北原2天行程,住宿費須檢據覈實報支,如為節省訪視時間准搭高鐵限一天來回)
八、外縣市研習、說明會等差旅 ,承辦單位提供1餐雜支核半,提供2餐者不再補助雜支。
九、臨時費係指因公使用。
十、出差人員隨帶行李,不得另支行李費,其有攜帶公物;必須另支運費者,按實檢據列報。
十一、本規定外,依行政院發佈之規定辦理之。 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各項比賽差旅費規定:路程三十公里以上每日雜費100元,交通費各依汽車、火車等(限莒光號以下)定價支給, 覈實開支,住宿費600元,雜費300元支給(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出差旅費申請注意事項
- 出差同仁應於出差前檢附公函文件,並經各單位主管,校長核准,再到人事室辦理請假手續 確認出差日期,並填具出差旅費申請單。
- 本市出差在上班時間內,不帶學生不得報領差旅費。
- 交通費(飛機、高鐵),檢據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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