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購及採購作業

  • 本校有關請購〈修〉、採購、驗收、付款及零用金之管理規定,依本辦法辦理之。

  • 各項財物購置、維修應由需求單位提出『財產物品請購〈修〉單』,需由其他處室主管核准者應另附簽呈〈附表一〉詳予說明情由,呈請相關處室會簽。

  • 『財產物品請購〈修〉單』根據『核決權限表』經權責主管核准後,由總務處辦理採購事宜。
  • 除非有緊急採購情由,各處室不得自行辦理採購。緊急採 購需於三日內補辦相關作業程序,並以簽呈〈附表一〉述明緊急情由,呈請校長簽核。
  • 請購單應由會計室進行預算審核,再交由承辦單位〈總務處〉執行採購程序。經辦人備齊相關表單、憑證後送由會計室審核入帳。
  • 採購〈修〉金額壹萬元以上需經二家廠商估價,經比價後由採購經辦人員簽註意見,隨附估〈比〉價單呈請權責主管核示。

 

  • 採購〈修〉金額伍萬元以上需經三家廠商估價,經比價後由採購經辦人員簽註意見,隨附估〈比〉價單呈請權責主管核示。
  • 如有下述情況〈內部稽核制度財務審核第十二條〉,得採議價方式進行:
  1. 同一地區僅有一家出售此項財物者。
  2. 購置財物屬於原有設備之部分更新而無代用品可恢復其功,必須向原製造廠商議購者。
  3. 為配合已有設備聯繫整體操作,所購置之財物必須定廠牌方能達成預期效能,而向製造廠商議購者。
  4. 舉辦案件係採用新方法,具有專利權益者。
  5. 舉辦案件具有特殊施工技術,經公開招標二次而無其他廠商可承攬者。
  6. 舉辦案件基於安全因素要求需有實績者。
  7. 舉辦之營繕工程在偏僻地區,無二家以上廠商者。
  8. 購置房地產者。
  9. 由公營事業機關承辦營繕工程或向公營事業機關買賣原料器材者。
  10. 其他確因特殊理由必須以議價方式辦理。
  11. 政府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12.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且定期評估廠商績效及隨時更新。
  13. 評估指標為產品品質、售價、如期交貨、售後服務、品牌信譽等。

 驗  收  作 業

  • 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產之驗收由總務處主辦並填具『驗收單』〈附表二、三〉,非財產之驗收得於『會計存證憑單』直接作成驗收記錄。
  • 其具有專門技術之電腦設備、儀器等應由專門技術人員負責辦理。請購單位應派員會驗簽收,會計室則派員監辦。
執行驗收作業各單位權責如下:

 

 

1.總務處應核對採購單之品名、規格、數量無誤後方可點收,並執行財務審核屬財產應即填具財產增加單及財產卡等保管登記記錄。

 

2.請購單位或專門技術人員負責品質檢驗,為技術性之驗收及簽證。

 

3.監辦之會計人員應對驗收之程序審核,如有疑問應即提出,請相關負責人員說明,並列入驗收記錄。

 

  • 驗收不合格者應依總務主任批示意見辦理退貨、更換、扣款或索賠。
  • 採購人員應針對延期或逾期交貨情事與供貨廠商聯繫,追蹤交貨進度。訂有合約者應依合約規定罰款或沒收保證金。

   請款及付款作業

 

  • 支出憑證審核依本校會計制度準則第十條第九項『支出憑證證明規則』辦理。
  • 採購單位應備齊請〈採〉購單、驗收單或購案測試報告、支出憑證,呈請校長簽核後,再送由會計室審核入帳。
  • 會計室負有審核各項支出之責,故對採購單位交付之請〈採〉購單、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等,均應詳加核對、查驗,確認無誤後方得開具支出傳票。
  • 總務處出納人員應根據核准之相關憑證辦理現金或支票之交付、登記及移轉。出納人員應依憑證之日期順序編製四碼之收〈支〉憑證流水編號。
  • 出納人員支付款項除小額支出〈壹仟元以下〉得以零用金支付外,一律開立抬頭畫線之支票。如有匯寄款項,出納應將匯款憑證檢附於傳票之後。
  • 出納人員開具支票後應連同相關傳票、憑證送交會計室審核,再呈校長用印。
  • 出納人員應詳細核對支票與憑證上之金額、領款人印鑑是否相符等,如有疑問應先查詢始能支付。
  • 廠商領款後應簽章收訖,出納則應於『會計憑證存單』上註明領款日期並蓋公司發票章及負責人私章。